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內容
主旨:貴公司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外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法務部101年1月31日法律字第10100008250號書函副本諒悉。二、所詢疑義,本會100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438790號書函(諒達)復貴公司100年11月18日油採購發字第10010468360號書函已有說明。三、本法第3條所稱「機關」,包括公營事業,對於廠商有本法第101條規定情形者,機關應依同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公營事業並無例外規定。復依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係依本法第101條規定所為處分,屬公法事件,爰公營事業執行上開規定,涉及本法第101條所稱「通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之送達規定。 正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法務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