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適用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0年12月5日國備採管字第1000017725號函。二、依來函所述,國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通公司)未以其本身名義投標,而係「借用」兆元數碼公司名義投標,尚非本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所定「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國通公司如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正本:國防部軍備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註: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修正為:「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同條項原第8款移列至第7款。另「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