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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八)校總字第八八一九八八號函。二、契約生效日期之認定,宜視個案性質依下列原則認定之:(一)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契約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契約經當事人雙方完成簽署之日為生效日。至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指當事人雙方共同完成簽署之日;雙方非同一日簽署者,以在後者為準。(二)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正本:中央警察大學副本: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之(二),本會業以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修正為:「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即刪除「前揭」及「可考慮」之文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5 月 15 日發布,要旨: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