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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修正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檢送本會修正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7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562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諒達。二、本次係配合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李鴻源<font color="red"本函附件「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內容已有更新</font,請點<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wnloadFile(60008968)"這裡</a。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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