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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行為是否為公法事件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行為是否為公法事件

內容

主旨:檢送本部100年11月30日召開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疑義」諮商會議紀錄及發言要旨各乙份。請 查照。法務部「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疑義」諮商會議紀錄壹、時間:100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貳、地點:本部二樓簡報室參、主席:陳常務次長明堂肆、出席人員:(略)伍、列席人員:(略)陸、發言要旨:(略)柒、結論:一、案由一:(略) 二、案由二:「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相關本法適用疑義。」(一)討論事項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行為是否為公法事件?有無本法之適用?其強制執行之方式為何?」結論:與會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多數見解均認政府採購為私經濟行為,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非屬公法事件,惟因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認為對廠商追繳押標金屬公法事件,故有行政程序 法之適用;有關其強制執行方式,與會人員多數見解贊同以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二)討論事項二:「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應如何適用及計算?」結論:與會人員多數見解認為有關追繳押標金既經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屬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以下之規定,其5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至於請求權何時可為行使,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三、(略)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1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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