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加強宣導各機關利用本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及商業之登記資料,以落實電子化政府之政策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關於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加強宣導各機關利用本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及商業之登記資料,以落實電子化政府之政策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加強宣導各機關利用本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及商業之登記資料,以落實電子化政府之政策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100年9月22日紙會雄字第185號函(如附件)辦理。二、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經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是以,目前已無營利事業登記之程序,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事項如有變更,亦無法換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倘行政作業上,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審核文件或執行依據者,或將產生審核作業之瑕疵,本部爰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合先敘明。三、又為配合行政院核定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本部前以98年3月20日經商字第09802405750號函及98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409020號函,請各行政機關檢視所管行政命令及行政機關行政作業,有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據而核發相關證照或為其他執行依據者,應儘速配合檢討修正,並研議其他替代方案並儘速通報所轄需用單位在案。四、至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 )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五、目前多數機關均已透過本部資訊網站查詢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如銀行開戶、貸款、加入公會……等,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亦明定:「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目前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政策,多數機關亦均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平臺之橫向聯繫機制,提供查詢服務,未來行政機關全面運用此一機制,將能因而減少申請人申辦事項之應備文件,而能有更便利之行政作業。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國各縣市政府、本部所屬各行政機關副本: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八德路3段20號5樓A區』、經濟部商業司(1科、2科、3科、4科、5科、6科、7科、8科、9科、10科、11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