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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0年9月28日(90)工程企字第900372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本會90年9月28日(90)工程企字第900372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90年9月28日(90)工程企字第900372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函內容,已納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將上開內容納入個案契約,據以執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兼復貴處100年8月17日第1000014號傳真文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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