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
要旨
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函釋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3月7日97年仲業字第970439號函。二、旨揭函釋說明一敘明:「查行政院92年4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200176120號函頒『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內容,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鑒於物調目的在漲價時係補貼工程廠商於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上漲之額外支出;該物調款發生時,技術服務廠商所提供之設計工作大都已完成,且施工中之監造服務費用,亦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下跌時,亦不宜因而減少監造服務費用,爰該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三、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譬如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調整契約價金),則應依該規定辦理。正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三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3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