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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八九)油工八九○八○○七九號函。二、 關於來函問題一,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限期請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則對於各合格廠商報價及押標金,於報價有效期內,機關得斟酌決定全部或部分保留,無須先徵詢各合格廠商意願。至於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無得標機會」而先予發還押標金之廠商,仍得為決標對象。三、 關於來函問題二,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九八二號函已有釋例(詳附件)。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執行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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