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
要旨
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菸酒菸字第0920022947號函。二、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三、來函說明二所述疑義,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應全部(含超出招標文件所定額度部分)不予發還。正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依本會96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9550號函釋,本函說明三即日起停止適用註: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第3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