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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修正「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二、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增訂相關提報事項。(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五點)(二)明定不同態樣之提報期間及提報情形。(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三)增訂採購為轉售或贈與民間機構使用不適用本規定之情形。(修正規定第七點)(四)為提升行政效率及節能減碳,增訂電子化提報方式。(修正規定第八點)三、為配合旨揭作業規定修正後增訂電子化提報方式,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巨額效益」提報系統業已更新(網址為http://web.pcc.gov.tw),使用手冊可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巨額採購效益評估提報使用手冊)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發布,要旨:修正「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並自即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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