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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其師資之推薦及移除說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其師資之推薦及移除說明。

內容

主旨: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以下簡稱師資資料庫,網址:http://web.pcc.gov.tw),其師資之推薦及移除,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十三、(二)之規定,請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就各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推薦師資,各項課程推薦名額以二名為限,由推薦機關,依學經歷、專長、授課能力等條件篩選適當人選,逕傳輸至師資資料庫,無需行文本會備查;推薦之人員不限於機關人員。二、所推薦之師資,如因離職、退休或調離原推薦機關等職務異動,由原推薦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維持推薦。不再推薦之師資,則請自師資資料庫予以移除。三、前揭師資資料如有異動(例如:學歷、經歷、講授課程、職務及職稱等),請即更新資料庫內容,並定期檢討推薦情形。四、已推薦師資之機關,請至師資資料庫檢視目前推薦情形有無需檢討修正之處。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其師資之推薦及移除說明。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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