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貴公司可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號函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擇適當項次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電建字第八九○八∣○四三五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令修正。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