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證明查核時間
要旨
國外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證明查核時間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公司函詢國外採購案憑裝船文件以信用狀付款者,其得標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證明查核時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八八)油料八八一一○六五八號函。二、 前揭繳納代金證明之查核時間,請參酌下列規定及意見辦理:(一)廠商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比例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 (二)廠商是否須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繳納代金,為機關辦理履約管理應行注意事項,本會函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將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納為廠商聲明事項之一,及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將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影本納為付款前之查核文件之一,均係配合履約管理之目的。 (三)機關查核廠商繳納代金證明文件影本之時機,應於招標文件內預先敘明。 貴公司如以發還履約保證金前為查核之時機,如何能於招標時預知該保證金之金額足以抵充廠商可能需要繳納之代金? (四)廠商未依規定繳納代金,而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抵充或無履約保證金之情形, 貴公司應負責追索,不得以已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為由而免除追索責任。 (五)廠商未依規定繳納代金,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三款所稱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之情形有別,尚不宜援引該款予以處置,建議改依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說明二之(一)內容,已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明定;另關於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代金之查核事項,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本會92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05044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之(二)至(四)應停止適用。2、另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01條第1項第7款已由「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修正為「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原第13款並修正為第14款,爰本函說明二之(五)停止適用。3、說明二之(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業依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社字第 0970057107 號令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原第13條移列第16條。註:1、本函說明二之(一)內容,已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明定;另關於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代金之查核事項,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本會92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05044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之(二)至(四)應停止適用。2、另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01條第1項第7款已由「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修正為「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原第13款並修正為第14款,爰本函說明二之(五)停止適用。3、說明二之(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業依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社字第 0970057107 號令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原第13條移列第1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