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0年7月23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777號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11362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本會90年7月23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777號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11362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本會90年7月23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777號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11362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號令係因應當時經濟情勢及配合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保證金部分,規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以及估驗計價保留款可於廠商提出同額擔保者免扣或無息給付已扣留之保留款。該令發布至今已逾10年,復因時空環境變遷,且「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5條已規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第1項)。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第2項)。……」,爰予廢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