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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詳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規定所稱「巨額採購」,依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及本會訂頒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規定認定。二、相關廠商資料,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頁項下查閱。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註:依內政部100年2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00032722號函,複數決標採數量組合之方式,其項目標的相同,個別得標廠商之「契約金額」如未達巨額採購,尚無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巨額採購規定之適用;至為應查詢需要,並以實務上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因有公告可供查詢,則同意得以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作為查詢依據;至個案查詢時,如認有必要,亦得洽請廠商提供契約金額以為參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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