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如有需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者,請依法務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辦理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如有需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者,請依法務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辦理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如有需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者,請依法務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詳附件)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兼復 貴處99年8月18日D材字第0990800119號函)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