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要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內容
檢送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目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0號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如附件。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本執行程序業經本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165330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