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63條條文修正通過後之相關配合事宜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63條條文修正通過後之相關配合事宜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63條條文修正通過後之相關配合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立法院業於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52條及第63條條文修正案」,並奉 總統於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41號令公布。二、前揭修正案之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已訂頒各類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三、鑒於前揭規定,機關訂定採購契約,以採用本會訂頒之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請採行因應措施,並請注意各該契約範本之最新修正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