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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委員質詢公共工程無論有無轉包,工地所有勞工均應參加勞保及健保一案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貴委員質詢公共工程無論有無轉包,工地所有勞工均應參加勞保及健保一案

內容

主旨:有關本(99)年11月2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院長答詢承諾事項中,貴委員質詢公共工程無論有無轉包,工地所有勞工均應參加勞保及健保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99年11月5日院臺祕字第0990105874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9年11月17日署授保字第09900003810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451670號函辦理。二、有關勞工保險部分:(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及依法不得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另受僱於4人以下單位及第6條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為自願加保對象。(二)針對上開應強制加保之單位,勞工保險局查明後即通知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並依法處以罰鍰;至於自願加保者,將加強宣導自願加保,以保障其工作生活安全。三、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規定,投保單位(公、民營事業機構)僱用員工(含外籍員工)應向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轄區業務組辦理投保手續,故公、民營事業機構因承作公共工程僱用員工,可請其繳交經該局轄區業務組出具之加保證明。四、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部分:(一)為加強重大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避免一再發生工地災害,公共工程委員會已以99年10月4日工程管字第09900400050號函(如附件),請各工程主辦機關督促所屬(轄)機關,施工階段應落實工地門禁管制,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非法外籍勞工及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進入工地。(二)另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款第3目載明「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同條第16款載明「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第13條第9款並載明「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正本:立法院黃委員淑英副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本會綜合規劃處、國會聯絡室、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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