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事後工廠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事後工廠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
內容
主旨:關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事後工廠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但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統一編號及地址均未辦理變更,其執行上開條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9年9月28日花鄉行字第0990015228號函。二、旨揭變更後廠商之權利義務是否延續上一主體及可否據以刊登變更後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公告為不良廠商,依 貴所提供經濟部99年10月6日經授中字第09930247220號函說明二「查工廠管理輔導法第6條『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以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得從事製造、加工者為限。』依立法意旨,工廠非法律上獨立之主體,不得為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其權利義務應隸屬於其事業主體」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9月6日經中一字第09900018780號書函所附「工廠變更廠名、是否仍隸屬同一事業主體之認定方式」會議紀錄柒、結論二之(一)「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型態者,其事業主體是否變更,以其商業登記統一編號是否同一為原則,如屬同一時,認定其事業主體未變更」。三、來函表示工廠名稱暨負責人變更,但商業登記統一編號未變更者,依 貴所提供之經濟部及該部中部辦公室函釋,該變更尚不影響該事業主體原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時,本會系統係以機關登打之統一編號,自動與經濟部商業司網站連結,帶出新廠商名稱,故機關宜於公告內容之附加說明加註該廠商投標時之變更前廠商名稱。正本:彰化縣花壇鄉公所副本:經濟部、本會企劃處第五科(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