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依規費法之規定繳納使用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依規費法之規定繳納使用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依規費法之規定繳納使用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9年9月15日聯合秘字第0999990119號函。二、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正本:國立聯合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