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02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異議處理結果時,應確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辦理
要旨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02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異議處理結果時,應確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02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異議處理結果時,應確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於申訴個案審議時發現,機關於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異議處理結果,有未依旨揭條文明確載明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罰之依據、事實及理由,並為必要之附記,致生廠商無法確知得就機關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事提出異議及申訴。二、機關依本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時,應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為必要之附記。本會98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800395460號函、91年3月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附機關依本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併請查察(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說明二,91年3月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已停止適用;本會108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99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