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理「澎湖龍門尖山碼頭區信號臺新建工程」,契約雙方就契約所載「營業稅」金額是否給付所生履約爭議乙事,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
要旨
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理「澎湖龍門尖山碼頭區信號臺新建工程」,契約雙方就契約所載「營業稅」金額是否給付所生履約爭議乙事,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
內容
主旨: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理「澎湖龍門尖山碼頭區信號臺新建工程」,契約雙方就契約所載「營業稅」金額是否給付所生履約爭議乙事,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案得標廠商履約,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投標文件報價及契約內皆載明含營業稅為5%,且於招標及決標過程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請求釋疑)或第75條(提出異議)辦理,而簽約後始要求機關將營業稅為5%價金攤提至其他工項,致機關未能同意。二、本案廠商表示,機關提供廠商報價文件,係機關利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且營業稅欄位限制以公式5%自動計算,廠商恐修改該金額被機關依投標須知規定判為無效標。機關辦理離島建設之案件,其利用PCCES製作招標文件時,可將營業稅欄位擇由廠商自行輸入方式辦理,以避免履約爭議。三、立法院林委員炳坤曾於99年6月14日就本案召開協調會,會中契約雙方表示同意循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又,機關與廠商以合意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本會從未反對,亦無需本會同意。正本:立法院林委員炳坤國會辦公室、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各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