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採購契約單價調整之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
要旨
工程採購契約單價調整之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
內容
主旨:貴處函詢工程採購契約單價調整之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9年6月7日北市北三字第09960593700號函。二、茲就來函說明四所詢疑義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四既稱「…本案雖於契約變更辦理方式上屬新增項目…」,仍有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釋之適用;另依來函說明一「…本府為遏止泥漿濫倒,針對工程產出泥漿處理方式修正相關法規…」,來函說明二所述「…本處遂要求廠商依新修正法規辦理連續壁開挖泥漿之處理…」之情形,如屬原契約規格之變更,可考慮就泥漿處理費單價分析表中差異部分進行比較,並就加價部分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計算追加金額比率。(二)至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所稱「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係指「加帳部分之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三、貴處爾後如有政府採購疑義,請先依臺北市政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向該府工務局申請釋疑。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副本: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