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要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內容
主旨:檢送「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99年6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函修正刪除第4款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註2:107年5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700162400號函修正第16款序號(五)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未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及刪除同款序號(六)。註3:本會108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22號函修正旨揭錯誤態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