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要旨
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次修正刪除第4款原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修正理由為部分機關反映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係規定如符合各該款情形,即得採限制性招標,原序號(五)對第4款之限制,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爰予刪除。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會107年5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700162400號函修正第16款序號(五)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未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及刪除同款序號(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