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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申請使用票據之廠商,仍得向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申請出具其係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未申請使用票據之廠商,仍得向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申請出具其係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內容

主旨: 承詢未申請使用票據之廠商,是否不得向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申請出具其係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會99年3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900096260號函。 二、依本所訂定之「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七點規定,申請查詢書面票據信用資料,須依查詢類別,填具「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並依被查詢之對象,提供下列資料: (一)個人戶(包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須提供被查詢自然人(行號、團體為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但無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外籍人士,須提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賦編之「統一證號」。 (二)公司戶或其他法人:須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中文全名」、「公司或法人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僅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中文全名」及「公司統一編號」。無法提供公司統一編號者,得提供稅捐稽徵機關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前開規定並未限制查詢人之身分,亦無侷限被查詢者須為支票存款戶,僅需提供被查詢人上述資料,即可向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申請查詢。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許德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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