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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

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其屬「原有採購」之使用、接管機關,對於該「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如認定符合該條款所稱「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得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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