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3條規定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1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09930073100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一及二:來函說明二所述「某工程原得標廠商因故未能履行契約,機關通知履約連帶保證廠商進場施作,嗣後原得標廠商遭其他機關依本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後續契約變更議價作業需洽原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辦理時,仍應受本法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之限制。(二)來函說明三:機關於契約變更原則確定後,因配合現場需要而先行通知原得標廠商進場並施作完成部分(通知時該廠商尚未遭其他機關依本法第101條、第102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續機關辦理契約變更,依程序通知原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辦理議價作業,仍有本法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之適用。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