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執行疑義
要旨
「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函詢「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11月24日(九十八)仲中業字第607號函。二、本處理原則係行政院為處理93年度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情形,經政策決定所訂頒,提供行政機關因應物價變動,辦理物價調整,廠商尚難依本處理原則作為請求權之基礎。三、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二所稱「直接管理費」,諒係「直接工程費」之誤。查處理原則「貳、計算方式」第1點第(2)款已載明「A=當期估驗之直接工程費=當期估驗款扣除其中之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及稅雜費。直接工程費難以計算者,得經雙方合意以當期估驗款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二)來函說明三所稱「承包管理費」,諒係「承商管理費」之誤。所述「工程施工品質管理費」、「施工中交通安全維護費」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之費用,理應於計算物價指數調整時予以先扣除。正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中市文心路四段83號20樓]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