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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執行「中港大排污染改善暨河廊環境營造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專業代辦廠商聘請之專案顧問是否可擔任邀請比件案之受邀策展人乙節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貴府執行「中港大排污染改善暨河廊環境營造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專業代辦廠商聘請之專案顧問是否可擔任邀請比件案之受邀策展人乙節

內容

主旨:貴府執行「中港大排污染改善暨河廊環境營造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專業代辦廠商聘請之專案顧問是否可擔任邀請比件案之受邀策展人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99年1月6日北府水污工字第0981121781號函。二、關於貴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旨揭計畫邀請比件之執行疑義,宜由該辦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釋疑。三、貴府依該辦法第22條規定,於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時,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執行疑義,說明如下:(一)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各款所稱「廠商」,法無明文規定及於分包廠商。(二)至於分包廠商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是否有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應由機關視個案實際情形審認之。如經機關檢討有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者,請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該分包廠商不得參加該個案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四、貴府水利局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辦理「中港大排污染改善暨河廊環境營造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請檢討是否符合該條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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