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之疑義
要旨
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函詢直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800570990號函。二、按地方制度法第5條、58條規定,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其性質係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非為其內部單位;區公所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人員,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分別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及第18條,請併參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民政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