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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之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函詢直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800570990號函。二、按地方制度法第5條、58條規定,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其性質係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非為其內部單位;區公所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人員,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分別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及第18條,請併參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民政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之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