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委員服務處函請本會研議修正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之可行性
要旨
貴委員服務處函請本會研議修正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之可行性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委員服務處函請本會研議修正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之可行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委員服務處98年11月18日(98)燕字第0388號函辦理。二、謹就囑交旨揭事宜說明如次:(一)關於市場上出單銷售之「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所訂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之內容不符乙節,本會保險局於98年12月10日以保局(品)字第09800215230號函(副本諒達)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與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研議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謹就其研提意見略述如次:1、該公會表示現行銷售之「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與工程會所規定「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之差異處,主要為承保範圍及賠償方式(給付之請求)等約定對損失的認定及賠償方式不同,而且工程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約定內容亦不符保險損害填補之原理。基於上述原因,該公會經審慎評估兼考量保險實務作業,咸認為採工程會保單版本出單銷售尚不可行。2、另為避免上開二張保險單內容不符而衍生爭議,已責成產險業者爾後倘有配合得標廠商需求提供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時,於銷售前應與得標廠商及業主溝通取得二者同意後始得出單。(二)為符合市場需要,本會保險局前於97年4月2日以保局二字第09702521540號函請產險公會再檢視現行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有無修正可行性,必要時設計所需之保險商品。惟誠如前述,該公會表示基於風險評估及保險損害填補原理,設計符合工程會規定之保單,有其困難,爰允宜尊重保險市場運作機制,未來倘若產險業者有設計該類保險商品之需,本會自當予以協助,尚祈 鑒察。正本:立法委員盧秀燕服務處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會聯絡組、保險局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