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得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要旨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得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內容
主旨:貴院辦理「正館展示櫃及展櫃內燈光安裝採購案」,承商祐明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涉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8年11月19日台博秘字第0980012877號函。二、旨揭採購案,採購設計廠商人員提供該案之秘密資訊予投標廠商,致該廠商經評選後得標簽約。貴院如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得標前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正本: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