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約終止契約之原廠商,未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如參加機關辦理該重行招標標案投標並得標時,該案後續履約管理權利義務之疑義。
要旨
關於依約終止契約之原廠商,未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如參加機關辦理該重行招標標案投標並得標時,該案後續履約管理權利義務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依約終止契約之原廠商,未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如參加機關辦理該重行招標標案投標並得標時,該案後續履約管理權利義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8年9月4日基港工事字第0981610463號函。二、貴局如擬於重行招標案之招標文件,針對原終止契約廠商可能再次得標之情形,預為載明該廠商如再次得標時,與貴局之權利義務關係,請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另來函所述,多涉原契約終止後損害賠償、逾期罰款等事項,其與重行招標案屬不同契約,應依民法「損害賠償」、「抵銷」等相關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