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採購,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及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能力。
要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及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能力。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及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能力,請 查照。說明:依據經濟部98年9月10日經授企字第09820391120號函(如附件)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附件]經濟部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發文字號:經授企字第0982039112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文主旨:請 貴會協助宣導各級政府單位及公營事業辦理政府採購時,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採用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能力,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98年7月7日召開之「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第14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如附件)。二、據本處97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96年度我國中小企業家數約有123萬7千家,占全體企業的97.63%,同期就業人數達793萬9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的77.12%,亦即台灣之產業結構,係以中小企業為主。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採購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中小企業規模不一,部分小型企業對於中、大型採購案件無獨自競標之能力,若能結合同業或不同專業領域之中小企業共同參與,必能整合資源並提高中小企業之技術能力,進而提升台灣產業之競爭力,開啟中小企業爭取國、內外大型採購案件之商機。四、政府採購法第25條略以,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我國業已於98年7月15日正式成為GPA第41個會員國,為協助我國中小企業取得政府採購商機,並與GPA其他會員國享有公平競爭之待遇,政府採購法已對於共同投標訂定相關作業辦法;敬請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政府採購時,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達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之目的。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