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營業項目疑義
要旨
公司營業項目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公司營業項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98年7月31日(98)廣財字第025號函。二、 依「公司法」第18條第2、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復按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業已訂有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是以,依上揭法令規定,公司所營事業如載有上揭營業項目代碼或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係表彰公司所得經營之業務範圍,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其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包括「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等非屬公司法第17條所規範之許可業務,先為敘明。三、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事宜,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釋略以:「…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併為敘明。四、 至投標業者所具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單位需求,係由招標單位所採計確認,允屬招標單位權責。如涉資格條件事實認定問題,仍屬由當事人提供佐證資料供招標權責單位本諸職權認定。如就採購事宜仍有疑義,事涉政府採購法規範,可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正本: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部長 尹啟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