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部分規定及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要旨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部分規定及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內容
主旨: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部分規定及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檢附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其修正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大學(推廣教育處)、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正修科技大學(土木與工程資訊系)、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雲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宜蘭縣永續發展工程學會、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國防大學、台灣糖業公司訓練中心、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中心、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中央健康保險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