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所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6月30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4611號函。 二、旨揭疑義,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或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其審標程序,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本法施行細則第76條第1項已有規定。來函說明四所稱如各投標廠商經評選結果皆未達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分數者,即為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惟是否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請依該款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併請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