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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內容

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註】: 1、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 2、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三、(二十四)錯誤行為態樣及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94年8月修正)。【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五、(一)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104年1月修正)。 【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以105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111760號令修正。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發布,要旨: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