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要旨
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內容
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註】: 1、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 2、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三、(二十四)錯誤行為態樣及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94年8月修正)。【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五、(一)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104年1月修正)。 【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以105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111760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