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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6條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6條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6條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停止適用行政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使各機關回歸政府採購法體制辦理採購。二、有關決標方式之擇定,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依同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之異質採購,而不宜採最低標辦理者,可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決標。三、為建構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之作業機制,請各機關配合辦理如下:(一)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服務品質,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本會已分別以92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193720號及96年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038140號通函各機關(公開於本會網站),建議儘量依該條款規定辦理。(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本會97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19460號函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三)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本會業已以98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205480號函頒「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配合使用。(四)請各機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9點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對於依該二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並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該二須知決標之採購,加強稽核、查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註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註3:說明三,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原第52條第2項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刪除第6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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