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金額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關於估驗計價保留款、履約保證金、逾期違約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計算方式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金額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關於估驗計價保留款、履約保證金、逾期違約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計算方式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金額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關於估驗計價保留款、履約保證金、逾期違約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計算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估驗計價保留款:經本會於98年3月至4月間調查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實際操作方式,其物價指數調整款(下稱物調款)併入或不併入估驗款內計算估驗計價保留款(下稱保留款)皆有,且認為各有優點,支持度亦約略相同。機關可於新招標之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保留款之計算是否包含物調款,履約時即得據以辦理;若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契約內未載明者,採任一方式均可。二、履約保證金: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除契約已載明須依物價指數調整款增減履約保證金外,機關可決定不隨物價指數調整款增減廠商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之金額。三、逾期違約金:「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所載「契約金額」及「契約價金總額」,於依契約辦理物價調整之情形下,自生隨同調整之效果。四、保固保證金:契約如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5條載明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者,計算保固保證金時,該契約金額應包含依契約辦理之物調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