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廠商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
要旨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廠商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校函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廠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8年3月18日東總字第0980003518號函。二、茲提供意見供參考:(一)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於行政訴訟案件係指經判決撤銷原處分確定者,應註銷之。(二)貴校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如擬於判決確定前,先行暫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本於權責核處。未來倘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貴校勝訴,應將未執行完畢之期間再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正本:國立東華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