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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乙份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乙份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力配電外線協會[高雄縣旗山鎮崙北巷1-9號]、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劉 兆 玄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乙份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