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3月2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13840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3月2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13840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3月2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13840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旨揭要點原規定機關辦理公開閱覽時,對於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鑒於部分機關於公開閱覽階段同時召開廠商說明會,說明會過程中對於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已無保密之可能,則對於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如規定屬公開閱覽者須保密,非屬公開閱覽者無保密規定,顯不一致。為免機關執行時發生困擾,爰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