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承攬商僱用當地民眾以履行勞務採購契約,如該等民眾已投保農民保險,該承攬商是否仍應為渠等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要旨
關於承攬商僱用當地民眾以履行勞務採購契約,如該等民眾已投保農民保險,該承攬商是否仍應為渠等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內容
主旨:關於承攬商僱用當地民眾以履行勞務採購契約,如該等民眾已投保農民保險,該承攬商是否仍應為渠等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7240號函轉 貴單位同年月13日糖採字第0980000150號函辦理。二、依照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之工廠、農場、牧場、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而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前開事業單位,雖非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則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以保障員工權益。如延遲不辦,依規定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之損失,亦應由僱用單位負責賠償。受僱用已具農保身分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加保。三、又承攬商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無論僱用之員工是否已投保農民保險,皆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四、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農場、牧場、林場、茶場、公司、行號之員工,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屬強制投保對象。同條例第8條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屬自願投保對象。又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8月8日臺81勞保2字第24745號函示規定略以,僱用已具農保身分者,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加保。(二)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亦屬強制投保對象。(三)依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13條第2項規定限制。第2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四)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條規定略以,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之退休金儲存至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正本:台灣糖業公司砂糖事業部(81246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局承保處新投保科-16573、本局勞工退休金業務處機關學校提繳科11240、16559、70118總經理 蔡 吉 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