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貴局函詢契約條文、物價調整及工程結算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主旨:貴局函詢契約條文、物價調整及工程結算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契約條文、物價調整及工程結算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98年2月9日彰環工字第0980005840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由訂約機關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核處。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一,依來函所述契約第3條所載「契約價金:新台幣1億2,100萬元整(含稅率及包商管理利潤等),詳細表附後,如有增減,按照『實際數量』結算,但未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其按照實際數量結算者,似係針對增減之部分。其他部分是否總價結算,仍請查察契約其他規定。(二)來函說明二,依物價指數調整而需增減金額,其增加給付或扣減之時機,依契約規定。如依本會「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者,其物價指數調整款得於「增減價款」欄位中,就其實際增加或減少金額分別填入。至工程請款發票如何開立問題,非政府採購法規範事項,請洽主(會)計單位釋疑。(三)來函說明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技術服務契約得約定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惟以契約有約定者為限。本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97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及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891號4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5號裁判書就技術服務報酬不隨工程採購物價調整款而增加,判決臺北縣蘆洲市鷺江國民小學勝訴,且該部分經廠商(與來函裁判書相同廠商)上訴皆經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97號)與三審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駁回,皆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併請參考。(四)來函說明四,請查閱貴局與技術服務廠商訂定契約所約定之服務項目,前述97年6月9日及98年1月19日釋例,併請查閱。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