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之採購人員
要旨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之採購人員
內容
主旨:有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是否受「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98年2月20日環空字第0980052642號函。二、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本準則第2條已有規定,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依來函說明二所述「本局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係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規劃訂定…」,屬上揭規定所稱採購人員,適用本準則。惟是否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論處,請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之。 正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