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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二、已公告招標尚未決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蕭副總統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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